问题 | 协议对方要求寄回怎么办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中有一方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限之时,必定使得该合同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随之消亡。
为了有效避免一方当事人由于未察觉到另一方已经启动了合同解除程序,进而继续进行实际履行而遭受无谓的损失,当事人在通过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以及依法获得的解除权来主张解除合同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对方。 针对这种通知方式,它既可以采取口头表述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文件传达的途径,待通知达到对方意识范围内便视为正式生效。 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称得上”通知抵达“这一问题,具体会因其通知形式的差异而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对于口头通知的情形来说,当我方当事人向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决定时,就可以视作通知已经到达;若选择书面通知的话,需要保证该通知能够成功地送到对方当事人手中或是由其直接指派的人员接收签名,这样才算是真正到达。 在收到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这个决定有任何异议,并且认为此举并不符合当初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条款,抑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那么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解除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