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228条如何理解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8条明确阐述,关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事项,若当事人进一步协商达成共识,约定由出让方继续保有该动产,则自此约定达成之日起,相关物权便开始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应。
这种方式被称为“占有改定”,具体而言,即是指在涉及动产交易的过程中,当出让者决定转让标的物之后,由于其自身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的实际需求,仍需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使用权限。 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可通过友好磋商,达成共识,使得受让者得以获得目标动产的间接占有权益,从而实现事实上的交付并经由此过程获得动产权属。 此外,占有改定还包含了买卖各方对所有权转移达成共识以及使买方取得间接占有权的相关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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