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协议管辖无效:
首先,如果直接将争议交由初级、中级或者高级法院管辖,这可能因为违背了有关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效力缺失; 其次,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权益纠纷以及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的协议管辖,一旦与专属管辖产生冲突,则这种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若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但在提起诉讼之时,却无法明确该法院的具体位置,那么这样的协议管辖同样会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以下几种约定管辖的情况会无效: 一、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 约定无效; 五、直接约定由__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六、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七、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八、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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