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格式条款应是无效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 3、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