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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执行公司没钱,如何对法人及股东进行追责
分类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面临被执行公司财务状况捉襟见肘的境地时,对法人以及股东针对性地追究其责任必须深度剖析具体情形。
倘若发现法人或股东有意滥用公司法人所应具备的独立性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以期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进而要求法人与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抑或是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则需在未出资取得本息之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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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21: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