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债务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法律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之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则需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在此过程中,企业将其固有财产在确定的债权次序上进行依次偿付,该顺序如下:首为支付破产管理费及其他共同负担之债务; 其次为解决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赔偿金问题; 再次为缴纳税款事项; 最后,针对普通债权人所享有的破产债权款项进行偿付。 倘若企业的所有资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根据现行法令,在破产程序终结之际,剩余的未清偿债务将会被依法豁免。 然而,如若企业的股东存在着出资义务未能履行或者擅自撤回投资的行为,这些股东就有可能须在未尽出资或者撤回投资应当支付利息的范围之内,对企业之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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