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欠钱不还可以直接起诉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结合法条来看,当分支机构以自身之名进行各类民事活动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则上应由法人主体(即总公司)来担任。
由此可见,若分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主可径直向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总公司对此承担相应的还款职责与责任。 不过,在个别情形下,对分公司提出起诉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仍需参酌相关事实情况做出判断。 例如,倘若分公司尚有充足的资产储备足以偿付所涉债务,则债主也可优先考虑通过起诉分公司予以解决。 反之,若分公司的资产实力无法覆盖全部款项,情势紧急之下,债主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提出诉讼。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抉择起诉对象时,债权人应结合债务人的综合状况以及债务类型等因素加以衡量,并酌情听取法律专家的专业意见后正确决策。 因此,在分公司具备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首选通过起诉分公司之途径予以解决长; 反之,若分公司财产储备有限,债权人便可立即启动对总公司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债权人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法律专家们的专业建议,明确起诉的对象及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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