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给原所有者;
若无法返还原物或已无实际返还之必要时,那么理应以估价补偿的方式来妥当地处理。
假如在整个过程中存在任何一方的过失行为,那么就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反之,倘若双方均有过失,那么便应各自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借款如数归还,若实在无法偿还,也应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妥善解决。
若是因为某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合同的无效,那么过错方就应当对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同样地,若双方皆有过失,那么便应各自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