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挂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方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挂名股东有义务按照拟补亏的形式弥补该事实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如果公司债权人选择以登记于特定公司登记机构中的股东未尽到出资的法定义务为基础,向该等股东提出要求,责令他们对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中未支出的本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这些股东可以援引自己仅仅为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者的论点进行辩护。 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辩护并不被人民法院所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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