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 2、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3、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下: 1、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 2、对债权人存在欺诈的行为; 3、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4、公司人格混同。 5、股东恶意使公司破产; 6、公司独立人格名存实亡; 7、公司实际注资与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经营性质明显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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