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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还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即是指无合法根据获取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情形。
在不当得利行为成立之后,在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便会孕育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我们所称的“不当得利之债”。
可见,不当得利乃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根基,而“不当得利之债”又是不当得利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该“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内容便是,受益者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定义务,以及受损者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定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不当得利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了受损者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至于受益者的返还范围,则需视其是否为善意而定,具体可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1)当受益者在获得利益时并不知晓其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限于利益尚存的部分;若利益已不复存在,则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现存利益”,不仅包括原物的原始形态,即便形态发生变化,但其财产价值依然存在或可替代,仍可视作现存利益。
(2)若受益者在获取利益时已知晓其行为缺乏合法依据,那么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当涵盖其在获取利益时的实际金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际已有所减损乃至荡然无存,其返还义务亦不得豁免。
此乃因为,受益者明明知晓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却仍然罔顾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并未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3)若受益者在获取利益时为善意,但后来转为恶意,此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以其恶意滋生之时所存在的利益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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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14: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