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申请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支付令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
1.债权人所要求的支付内容仅限于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以及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具有价值的金融产品。 对于其他形式的物的给付请求,或者以具体行动作为给付的请求,均不能采用督促程序; 2.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并清楚陈述请求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对于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模糊的债权,则不可采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互相给付的情况,换言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且肯定; 4.债务人为我国公民且未失踪。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行为须在债务人位于我国境内且其位置尚未发生不明的前提下进行。 5.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送达至债务人手中。 由于督促程序力求简洁快捷,因此,在实施这一程序的过程中,针对债务人而言,其唯一可行使的权利便是通过书面形式对此项支付令表示反对,如果支付令未能成功送达予债务人,那么债务人便失去行使自己质疑此支付令的机会,因此,支付令能否送到债务人手上成为了促使督促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然而,若向债务人当面送达支付令时遭到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送达方式。 每六,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此处的“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书应详细列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资料、请求额、支付货币的类型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针对此次《民事诉讼解释》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督促程序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如果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此项审判权限,债权人可以向这些法院中的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倘若债权人向两个或以上同时有权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那么将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一点,债权人不应在此申请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除非其符合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 如若不符合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将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五日后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至于基层人民法院何时受理支付令申请一案,不受债权金额大小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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