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还清债务了还是失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失信人员一旦完全偿清其所负债务,便不再被视作失信人士。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被强制执行人已充分履行了有效法律文书中所约定的责任义务,亦或是人民法院已经圆满完成执行工作,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删减失信行为记录。因此,只要失信人员偿还了全部欠债,他们就可以从失信名录中被剔除出去,不再被标签化为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通常又被这是对那些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具备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人的统称。按照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进行高档消费以及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时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