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四个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合事双方在典契过程中并未就增额期限作出明示的安排与承诺,那么自留置权形成之时起,留置权持有人理应向债务人传达关于留置此动产以及债务偿还宽恕期限的信息。
其次,请注意的是,债权人须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控制。 一旦留置权正式生效,倘若债权人无法继续保持对留置物品的支配权,该留置权便可能消失不见。 值得我们警醒的另一个要点就是,当宽恕期限宣告结束而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本法令并无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事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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