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作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方;
3.后履行义务人的履约能力需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且具备难以进行相应支付的切实风险;
4.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无财务能力来履行债务;
5.当先履行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已达到清偿期限;
6.若后履行义务未能采取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凿的证据下证明相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有权暂时停止履行该义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资产过分转移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商业信用严重受损;
(4)有可能丧失或已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特殊情况。
若当事人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履行相关责任,则应当承担由于违约行为引起的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