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破产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不能清偿”,意指当债务人身处无法履行对于恳请偿还的逾期债务之境地时,其经济状况已经严峻到了无法避免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程度,进一步言之,即是我们所熟知的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理解不能清偿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债务负担者确实失去了偿还能力。 判断债务负担者是否真正具备偿还能力,通常会综合参考他们所拥有的各种财产以及信誉、人力资源等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衡量;以货币支付或财产交换作为最常见的债务清偿途径;借助于信誉来清偿债务,往往表现为债务负担者通过借贷新款来偿还旧款,或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延缓债务偿还期限;用自身才华为出路清偿债务,这主要是指债务负担者将其提供给债权人认可的劳动服务、技术技能服务等进行折现,以此来核算并清偿相应的债务。 当债务负担者穷尽所有方式都无法有效清偿债务之时,便可认为他们确实丧失了清偿能力。 清偿能力不足的确立应采用客观实际为准则,也就是说,不足以偿还债务并非债务负担者主观上有意舍弃或是恶意拖欠,而是由于无法支付的现实环境所导致的结果。 (2)债务负担者无法清偿的须是那些已到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还款请求的、尚未产生争议亦或早已确立稳固地位的债务。 (3)债务形式并不仅局限于以货币支付作为交付对象,然而必须是有能力以货币进行估价的债务形式,否则因为这种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可清算性,宣布债务负担者破产的行为将会失去实质意义。 (4)不能清偿指的是债务负担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甚至预计的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持续无力清偿,而非仅仅由于临时的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而暂时暂停支付。 (5)不能清偿是基于债务负担者的客观财务状况,不应该依照他们的主观想法或者公开表态去判断,而应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真相进行裁定确认。 至于“资不抵债”或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含义是指债务负担者的负债金额超出了他们现有财富的实际价值范围。 这样的观点着重于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不管是考虑信用度、个人能力等可能的偿付因素与否,在评估偿还能力时,仅以实际持有的资产为限度,并不将还款是否到期等因素纳入考虑之中,在计算债务金额时,同样如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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