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包括什么终止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包括: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的单方解除或者双方解除; 互负债务的二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债权人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债权人抛弃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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