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不予审查为原则,以立案审查为例外。执行实务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应当予以审查的例外情形:
一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次债务人又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在其处不享有到期债权的,对此异议应当立案审查并予以驳回。
二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该到期债权其已经履行完毕或者部分履行的,对此异议亦应当进行审查。
三是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双方互负债务,请求抵销的,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