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是否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如果被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则是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撤销的,则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一、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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