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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