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
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 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 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 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 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 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 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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