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 连带物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 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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