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包括: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是指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