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 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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