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在无借条情形下的诉讼事宜,当事方需为自身申辩所提出来的陈述进行举证支持。
虽然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常规证明方式颇为常见,然而在缺乏欠条的情境中,原告可适时借助于其他种类的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
比如,原告能够提供转账明细、见证人的证词、录音录像资料、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等书面材料,以此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若原告由于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全方位、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实所提交的各项证据,以便确认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只要原告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