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借款人均未在所签署之支票中注明其姓名,然而却有其他充分可靠的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的确实存在,例如详细明晰的资金转账记录或者经过严格审查的见证人证言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亦可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
因此,即便借款支票上并无借款人的署名,只要能准确无误地确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并且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借款的实际发生,那么这一借款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借款人,理应依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