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然而如若借款双方间另做安排并达成共识,则可放宽此项限制而舍弃书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这一条文并未明确指出应在借据上标识出具体的借款日期,因此如果借款者之间的协议中未能明确规定需在借据上注明借款日期,便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即使借据上未标明借款日期,其效力仍然是被认可的。
然而,倘若借款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借款期限的相关事项,那么借款日期的标注就显得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借款期限的起止时间。
若借据上未注明借款日期,可能会对借款期限的界定产生影响,进而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尽管借据上未标明借款日期并不必然构成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可能对借款合同的具体执行与解读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