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民事权利保护之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此种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明确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其应有义务承担者之日起开始算计。
因此,当涉及到欠条所导致逾期之诉讼时效问题时,如若权属者已然明确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具体日期,那么相应诉讼时效即以三年为准。
倘若权属者对自己的权益受损状况并不知晓或者不应知晓,则在权利实际遭受损害之日起经过二十年后的这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当然在此之外,如有特殊例外情况存在,人民法院可依照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决定性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