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欠条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则责任人有权引用此条款作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辩护依据。
这就意味着,若负债方宣称诉讼时效已然期满,他们便可据此缘由回绝偿还债务之责任。 然而,假使在此三年内出现任何能打断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原有的诉讼实效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这类能够打断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责任人同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权利人发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等等。 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阻碍因素,例如不可抗力事件、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等,那么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 而暂停的时效期限会从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再经过六个月之后才得以继续计算。 总而言之,若欠条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负债方有权援引时效抗辩,除非在此三年内确实发生了能够打断或暂停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若果真如此,诉讼时效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债权人或许仍然拥有追索债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