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借款活动未设定书面形式欠条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集相关证据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首先,当事人可以提供本人对于借款事宜、借款数额以及还款日期等相关事项的主观陈述。
其次,可以通过寻找书面文件,例如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来证实资金流动方向及借贷关系的存在。
再者,若有第三方知情人在场,可寻求其证人证言,以此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
除此之外,还可以搜集视听材料,如录音、录像等,以证明借款行为的确切性。
倘若电子数据存在,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亦可将其作为有效证据。
若当事人因个人能力所限无法自行收集上述证据,则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以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