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纠纷应由哪方法院管辖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的原告(亦即被告)与其常居地所在城市不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该借款者日常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和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款纠纷牵涉到多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户籍登记地以及固定的长居地点均分属不同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的话,那么所有相关地区的法院都有权利受理并处理该项诉讼事宜。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借款纠纷的案件,应当分别由借贷双方中的被告人的合法户籍所在地或实际长居之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但若涉及多名被告方,则可由各个被告的原籍或经常居住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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