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情侣之间的恋情尚未终结之时,倘若其中一方坚持宣称另一方曾有借款未予还款,那么此时当事人则必须努力寻觅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于双方感情生活之中。
实际上,现实中可能具备此类说服力的证据类型繁多,诸如:当事人的直接叙述及阐述,第三方的旁证与见证,资金流转的清晰记录,包含短信、微信等便捷通讯工具聊天内容在内的数字化信息,以及生动形象的录音录像等视觉与听觉载体,乃至客观的实际物品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使用。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充分呈现足以支撑借款事实的丰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很可能因缺乏足够证据而拒绝接受其提出的诉求。
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时,当事人应在无预先设立借据的情况下,尽可能积极地搜集并提交各类多元化的证据,以支持自身关于借款之说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