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人拖欠借款长达三年之久且尚未偿还共计二十七万元这一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预先约定的期限进行债务偿还。
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贷款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债务清偿。
鉴于借款人已超过三年期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借款人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并收取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借款人全额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