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既存在双方一致认可情况下的口头协议,也有实践合同这一定义。
实际上,以自然人进行借贷关系为例,其合同性质以“实践”为基础,换言之,其效力并非可直接在签订之时产生,而需等到实际款项交付至借款人手中或通过指定账户才能使得借贷关系正式生效。 对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这类借款合同,如果其具备以下任一具体特征,都应当被视作已经成立: 首先是以现金方式支付,那么在借款人接收到款项的那一刻起; 其次是以银行转账或者网络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只要相应的资金进入了借款人的账户中即可认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 再者就是以票据支付的情形,当借款人成功获取到票据所有权后,这份合约同样被认定为有效成立;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即出借方将某一特定账户的管理权限授权给了借款人,这时从借款人名义上取得对该账户的实质性控制权开始,亦可视合同已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若出借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方式与双方事先约定的内容相符且确实全部履行完毕时,亦应视为该合同已成立并且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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