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关于欠条所引发的相关法律纠纷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有效期为三年。
此种期限应从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责任承担者之时起开始算起。 若是欠债未曾准时偿还,那么自权利承受损害的那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在此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进行的权益维护将不得予以提供援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特别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有效期。 若诉讼有效期真的已经过期,而且经各方当事人商讨也未能达成共识,对于债权方来说,不妨考虑向债务方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其偿还到期款项。 只要债务人在这份通知上签章或者盖章,那么便可视为其对原先所负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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