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有无必要打官司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法律纠纷的诉讼程序时,必须符合多项法定要件才能正式立案。
首先,原告必须与争议事项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利益关系; 其次,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对象; 再者,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确切性,且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论点; 最后,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及请求裁决的事项均需属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判的范畴,此即所谓属地管辖原则。 若欠债方拒不履行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依据上述各项要件来判断是否启动诉讼程序。 当欠债方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拖延或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往往有充分的理由认定欠债方侵害了自身的财产权益,从而使双方间产生了直接的利害冲突。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作为原告,欠债方则为被告,向法院提交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欠债方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因此,当欠债方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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