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婚债务在二婚中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首个婚姻中所涉及的债务责任问题,针对第二次缔结的婚姻关系而言,其理应被判定为负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前所产生的自身婚前债务。
因此,再次踏入婚姻殿堂的伴侣并不需要对此类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不过,若负债人先前与前配偶达成的离婚协议或经过人民法院有效审理并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中已对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则债权人仍然有权对这对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就共同债务提出起诉和追索权。 当任何一方承担起整个婚姻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利向前妻/前夫进行追索权益的申请和追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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