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盆骨折什么时候做鉴定最好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骨折以后进行伤残鉴定时限方面的问题,这取决于病人受伤的具体情况。
通常来说,普通程度的骨折都应在伤后三个月之内完成鉴定工作。 然而,针对那些较为严重的骨折、骨折愈合缓慢或者是靠近关节部位的骨折类型而言,可能就需要等到伤后六个月左右才能开展伤残鉴定了。 产生这种差异的关键在于,骨折的生长和功能的恢复确实需要一段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适当延长伤残鉴定的时间也是合理且必须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治疗的深入和患者功能的逐步改善,有时候最终并不会出现任何实质性的功能残缺现象,因此也就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伤残评定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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