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探望权益的具体规定,除了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纪状况以外,还需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职业情况与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子女的个人意愿进行综合考量。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可以商定每星期进行一次探望,每次探望的时长为半天;
或是在每年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探望时间。
至于探望方式的选择,既可以考虑由一方亲自接载孩子前往另一方家庭中进行探望,亦可选择在公共场所进行会面。
总而言之,对于探望权益的约定应当尽可能地详尽具体,并具备现实操作可行性,同时还需确保不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日常生活和学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