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足探望权领域时,我们需要明晰的是,其所涉及的主体是已经离婚但仍需承担扶养责任的父母,他们有权利通过特定的方式与时间来探望自己的子女,这一权益源于离婚协议或是法律的裁决。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尽力履行。 同样重要的是,尽管父母已不再共同抚养孩子,但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仍然享有合法的探视权利。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改变,这种权利与义务都不应被忽视或者消减。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父母可自愿协商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 任何试图阻挠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都将构成违法行为,应予以否定和严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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