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前妻拒绝见面孩子,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而在离异之后却拒绝男方履行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时,男方有权根据其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方配合自己履行对子女的探望权。
于此同时,人民法院将基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事实对于父母双方的探望权问题进行公正审理与裁决。 若是在上述情形下,即便做出了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后,若一方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那么经过胜诉一方的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确保执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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