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时抚养费如何计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评估子女人身权监护费的具体数额时,务必要将以下三项关键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首先是子女的真实需求; 其次是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最后则是以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为参照依据进行测算。 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或者母方经济条件较差,可以依照其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是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在此情形下所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大概为每月总收入的20%-30%即可。 当家庭需担负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时,比例可以适当提升,但是上限一般不能突破每月总收入的50%,这里所提到的“月总收入”包括了工资以及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之和。 具体数值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得下达的调查令进行搜集证实; 另一类则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这类家庭所需的子女抚养费数目可以参考其当年的收入或者相同行业内的年度平均收入加以测定,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对于那些子女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特殊情况,相应抚养费的数量还可以适度上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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