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抚养费用的计算准则,这是由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共同商榷决定的,其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待抚养费用问题; 其次,如果拥有固定收入的话,那么抚养费用一般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标准进行支付。 如有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那么支付比例还可以适当地提升,然而一般来说,这一比例不能超出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另外,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参照当前年度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然后再按照他们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计算支付额; 针对一些特别状况,抚养费用的支付比率还可以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保证能真正满足孩子们的成长需要;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会延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倘若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但尚未独立生活成人,而且他/她的劳动收入已成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这时候,父母就可以停止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了;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只要未达法定独立生活年龄或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尽管已经成年,但如果其失去劳动能力、仍在校就读或者其本人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而且父母还有能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的话,那父母还是应当尽责再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我们再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夫妻离婚后,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当,各自所抚养的子女年龄相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们选择各抚养一个子女且不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如果一方的经济实力显著优于另一方,或者两方所承担的抚养费用不对等,即便他们各自抚养一名子女,那么经济优势较弱的那一方同样有权要求对方补足相应的养育差额; 接着,我们再来看一看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明确规定,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且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的情况。 在此种情境之下,如果某一方负责直接抚养的子女出现了重大开支(比如说,遭遇某种严重疾病),那么针对这个客观实际情况,该家长仍可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分担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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