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父母始终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承担者。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不幸离世或已然丧失了监护的实际能力,则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需依序担任监护人: 首先考虑的应是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其次,可考虑由其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 倘若仍无合适人选,可考虑志愿者或愿意提供监护支持的团体,但此举需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监护人的甄选定上如产生了分歧,可委托常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护人; 倘若对此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拥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请求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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