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后能否更改孩子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通常会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纳入到协商的范畴内,并加以明确约定。
原则上,若抚养权已经得以确立,便不应轻易进行更改。 然而,当出于如下情况之一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提出变更请求的: (1)和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倘若因为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或者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2)和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如果不尽作为父母应有的孝道,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由此类不当行为导致子女生活环境以及身心健康遭受不良影响; (3)对于年龄达到八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本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4)存在其它正当理由,足以证明需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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