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后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已怀孕且离婚后子女归属问题的综合阐释,当源于女方的特殊情况,即便在这种状况下,母亲仍享有选择权将子女留在身边。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如下这些特定状况的任何一项,那么子女仍然可以跟随父亲共度时光: (1)倘若母亲身患了长久以来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是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子女与她一同生活对他们来说变得非常困难和危险; (2)当母亲具有抚养条件却未能全力履行义务,而此时父亲又请求子女跟他共同生活且此举不会给子女未来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3)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譬如母亲的金钱实力与生活环境并不适宜抚养子女,或者母亲的行为举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因为触犯法律、被判监禁等因素导致她无法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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