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哺乳期时离婚,抚养权应如何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哺乳期内的婴儿归属问题时,通常会以将婴儿交由女方进行直接抚养为原则,同时,男方则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母方发生任何一种如下所列的情况,那么婴儿可能才可跟随父方生活: 首先,如果母方身患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以至于婴儿无法适应与其共有的生活环境; 其次,若母方虽然具备相关的抚养能力却不尽责任,而此时父亲方面又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话; 再者,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婴儿确实无法继续留在母方身边生活,例如母方当前的生活环境过于恶劣,对幼儿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或者是母方因职业性质特殊、实际工作不便于照顾及培养子女,甚至包括母方犯罪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无法为子女提供良好抚养环境等情况。 最后,尽管父母双方达成一致的看法,同意未成年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时由父方代为抚养,并且认为这种抚养方式不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也同样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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