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和抚养费能否同时提出主张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非亲子抚养责任人有权要求探视其非亲子抚养之子女,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另一方故意拒绝协助履行此项义务,探望权请求人可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本院实施必要的拘留、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样地,若另一方非法拖延或并不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未受抚养责任者亦可以其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此方式追偿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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