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些情况下离婚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双方自愿达成共识且不会对子女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中,未直接负责子女抚养的一方可以选择不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除此以外,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也可能导致离婚后无法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责任: (1)对于长期患有疾病或失去劳动力,同时也缺乏经济收入来源的给付方来说,按照原先约定或者法庭裁决的金额无法顺利提供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并能承担起这一责任,那么这类情况就不必作过多责任推诿。 (2)因为违法行为入狱服刑或者接受劳改教育的给付方可能失去了经济实力,以致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当这些人获得自由之后,物质生活得到改善,重新具备了经济来源,仍然需要依照原先的协议或者法院工作人员的裁定执行抚养费用的交付。 (3)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者再度结婚,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额的子女抚养费用时,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用额度便可适当降低。 但若继父母并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亲生父母的给付责任不能减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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