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还有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支付抚养费用与享有探访权益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前者属于不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应尽的法律义务,后者则为非抚养孩子的父母所拥有的法定权利,而与此同时,作为另一方父母,也必须尊重并履行协助对方行使这一权力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若父母在行使探访权时,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那么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暂时终止该探访行为; 当导致停止探访的原因消除之后,即可恢复探望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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